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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物权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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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3: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璇子 于 2009-11-23 13:51 编辑

最近很久没有看法律相关的书籍和新闻,在大学时积累的一点点法律常识也基本上都还给了书本。但看了昨天央视的经济半小时一篇关于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签字,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结果终是螳臂挡车,遭遇强制拆迁的报道后,感觉又触到了一点脑子里法律的那根筋。

       这两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行业的兴起,拆迁问题已经是不再新的新闻了,“钉子户”们似乎也没能那么坚守自己那最后一寸土地了。但2007年随着《物权法》在我国的正式施行,公民对“私权”的保护意识被炒得沸沸扬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关系较为密切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动不动就以业主大会“炒”了小区物业,主张自己停车位的优先使用权、通风采光权等,《物权法》俨然成了他们的尚方宝剑。但是在《物权法》发挥效用的地方,不难发现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权”与“私权"的交涉,一旦涉及强势的主体的弱势的主体,《物权法》的效用将无法得到实现。当拆迁人面对被拆迁户的时候,即使你手持《物权法》也难逃被拆迁的命运。而从我们法学理论上讲,这样的结果根本是不应该发生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作为法律的《物权法》自然也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在法律与行政法规发生冲突时,法规自然归于无效。同时房屋的拆迁以及涉及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是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是无权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干预合同的订立或强制性处置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因此“条例”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归于无效的。

        但为何《物权法》的效力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会遭遇如此尴尬呢?说白了无非是出于经济利益、经济发展的考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地方政府、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无从保障,上层建筑也便不会稳固。作为执政者又何尝不谙其中道理呢。因此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内部分省、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从来没有把协议拆迁当作是普通的买卖协议,而是规定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拆迁人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强迁。如此一来,空有宪法、物权法文本保障但失却具体保障措施的私权,在面对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且有强制力保障的公权的时候,反而显得如此苍白无力。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曾有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就是说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现实的情况除了考虑相关条例的合宪性、合法性之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都存在必然联系,《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一大成果,同时一部分法规制度的修改和淘汰也将更大程度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发表于 2009-11-23 15: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大于法! 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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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18: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社区果然没有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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