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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刑侦副大队长为争情妇杀人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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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2: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高院日前对<a href="http://news.qq.com/a/20090527/000332.htm" target="_blank" _fcksavedurl="http://news.qq.com/a/20090527/000332.htm">-平阳县原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郑思维故意杀人案</a>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此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郑思维死刑,并判赔被害人王祥森亲属52万余元。
<p style="TEXT-INDENT: 2em">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被害人已婚男子王祥森认识已婚妇女韩某,两人发展成为婚外情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思维与韩某相识后,两人联系密切,关系暧昧。王祥森是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鳌江分局监察中队副队长,而郑思维是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7年3月,王祥森发现郑思维与韩某之间的关系后,多次要求两人断绝关系。同年4月18日下午,王祥森约见郑思维,商量解决他们与韩某之间的问题。当晚8时许,郑思维与王祥森见面,两人商量未果,决定到平阳县鳌江镇找韩某商量。
<p style="TEXT-INDENT: 2em">郑思维借口酒后不能开车,坐到副驾驶座上,将警车交给王祥森驾驶。然后,郑乘王不备,先用钝器二次打击王的头部,再用锐器朝王左右胸部各刺了一刀,致王当场死亡。接着,郑将尸体埋在山路右侧的山坡上。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审法院认为,郑思维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个人私欲而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思维在上诉中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王是在自己的车上自杀的。另外,此案有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定案证据不足,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要求改判。
<p style="TEXT-INDENT: 2em">省高院经查认为,此案的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郑思维杀害王祥森的事实,郑思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应依法严惩。
发表于 2009-5-30 16: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字就是被女的搞昏了头的意思啊!男人们要小心啊.........呵呵..!![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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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13: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血的教训,婚外情要节制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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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08: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平阳的曝光率非常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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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0 2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又有机会全国闻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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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22: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非常高,是相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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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7: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平阳县虽小,影响力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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