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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原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杀人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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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杀人被判死刑<!--/Title-->
<div class=" about"><span style="MARGIN-LEFT: 0px"><!--Date--></span><!--start--><!--conten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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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5月26日讯省高院认为,罪犯归案后拒不认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
  省高院日前对原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span  BORDER-BOTTOM: #ff6600 2px="2px"  dotted" name="HL_TAG"><a style="COLOR: #ff6600"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05/26/2007643.html#" target="_blank">郑思维</a></span>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院核准。郑思维一审被判处死刑,并判赔被害人王祥森亲属52万余元。
  回放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被害人王祥森认识已婚妇女韩某,两人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思维与韩某相识后,两人联系密切,关系暧昧。王祥森是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鳌江分局监察中队副队长,而郑思维是平阳县公安局<span  BORDER-BOTTOM: #ff6600 2px="2px"  dotted" name="HL_TAG"><a style="COLOR: #ff6600"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05/26/2007643.html#" target="_blank">刑侦</a></span>大队副大队长。
  2007年3月,王祥森发现郑思维与韩某之间的关系后,多次要求两人断绝关系。同年4月18日下午,王祥森约见郑思维,商量解决他们与韩某之间的问题。当晚8时许,郑思维与王祥森见面,两人商量未果,决定到平阳县鳌江镇找韩某商量。
  郑思维借口酒后不能开车,坐到副驾驶座上,将警车交给王祥森驾驶。然后,郑乘王不备,先用钝器二次打击王的头部,再用锐器朝王左右胸部各刺了一刀,致王当场死亡。接着,郑开车将王的尸体运往鳌江镇墨城圣菜池距山顶停车场600米的山路边,脱光王某的衣裤,将其裸尸埋在山路右侧的山坡上。
  法院认为,郑思维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个人私欲而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span  BORDER-BOTTOM: #ff6600 2px="2px"  dotted" name="HL_TAG"><a style="COLOR: #ff6600"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05/26/2007643.html#" target="_blank">杀人</a></span>罪。
  郑思维在上诉中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王是在自己的车上自杀的。另外,此案有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定案证据不足,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要求改判。
  铁证
  案发是2007年的4月18日。这一天下午到晚上,郑思维与王祥森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省高院查明,从手机通话和短信记录可以证实,当天下午至傍晚,王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郑要求当晚见面。当晚8时许,郑思维驾驶“浙OC0481”警车到平阳县昆阳镇名伦咖啡吧与王祥森见面。
  当晚8时50分,两人结账离开。郑称酒后不能驾车,把车子交给王驾驶,在车内两人发生争执。
  当晚9时4分,王与朋友谢某有一次通话。晚9时19分,王用另一个手机号码与妻子陈某最后一次通话,接听地点是鳌江巴黎城西北方向,之后王失去联系。而韩某就住在巴黎城附近。
  根据鳌江国际大酒店附近监控点的监控录像及对比分析意见,可证实4月19日清晨5时43分,在录像中出现的从鳌江开往昆阳方向的车辆与郑思维驾驶的车子总体上特征类似。当天早上6时许,郑回到家中。
  虽然郑思维拒不供认杀害王祥森的事实,但省高院认为,此案的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郑思维杀害王祥森的事实。
  严惩
  经查,案发当月,王祥森发现郑思维与韩某频繁交往,为此两人产生矛盾,其曾驾车追赶、拦截郑的车子,要求郑与韩断绝来往。郑为保持与韩的交往,与王的矛盾激化,因此,郑思维具有杀人动机。同时,三级公安机关的签定结论证实王系他杀,其损伤不符合自己形成,可排除自杀的可能。
  此外,省高院认为,郑思维的某些辩称,不仅没有任何证据印证,且严重违背常理,明显属于狡辩,不予采信。
  省高院认为,郑思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为满足私欲知法犯法,杀人后掩埋尸体,毁灭罪证,归案后拒不认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
发表于 2009-5-29 13: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拿分,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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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4: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年专业是怎么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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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4: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根据你的ip地址来屏蔽的,当你所在的ip地段是平阳时 就屏蔽了,你换个ip  用代理试试,就没有屏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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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3: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有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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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4: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看到警察我不知该信?还是该怕?俗话说得好:土匪不可怕,就怕土匪有文化!
<font color="#000080" size="6">真搞笑,百度上竟屏蔽了所有“郑队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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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4: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因-为-一-个-打-倒-一-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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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6 13: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我们的公仆!!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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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3: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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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5: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姓郑的绝对不够资格当刑侦队长,堂堂的队长 反侦察能力如此低下,一下子被人查出来了,可见平阳的那些警察根本就是无能之辈,难怪破案率如此之低,妈的 要是我 绝对让人查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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