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华萱)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出车祸,被罚1400元,可平阳人徐某打算去取回被扣的车子时,却被告知还要交300元停车费及施救费。徐某不服,向平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交警告上法院,最终讨回了“冤枉钱”。 2014年10月2日,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经平阳县昆阳镇垟坑村路段时,突然掉头行驶,与后方郭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随后,交警赶至现场,就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进行鉴定,并将三轮摩托车扣留至指定停车场。 经鉴定,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并在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天后,徐某接到通知,前往指定停车场取车,但被停车场告知需另行交纳停车费、施救费共计300元,才可取车。徐某和停车场维权理论无果,只能先付钱取车。此后,徐某一纸诉状将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停车费施救费。 庭审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主动协助原告徐某向停车场要回停车费、施救费,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并履行支付罚款的义务。经办法官指出,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在实践中,交警部门一般已经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对需要扣押、鉴定的车辆由第三方拖车、安排停车场安置车辆,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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