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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邻居状告平阳县政府:这么假的证据 证是怎么办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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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5: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邻居从第三人变成原告 房主从原告成了第三人 被告换成平阳县政府

  房主律师再三强调:这次开庭“极不正常”,被告和原告似乎达成默契

  县政府律师一再反驳:主观臆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也是不负责任的

  上月25日,本报曾报道了“平阳一普通村民尚济君状告平阳住建局”一案,一旦胜诉,他那44位邻居筹建的居民楼将成违章建筑;一旦败诉,意味着他的老房子属违法建筑要拆除。

  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住建局的官司还没个结果,这44位邻居中却有人坐不住了,他们状告了平阳县政府,要求撤销尚济君的房产证。

  或许你会问,这关县政府什么事?房主律师包崇安解释,尚济君的房产证,颁发于1996年,当时平阳住建局尚未成立,颁证机构是平阳县政府。

  昨天上午,平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见习记者 叶雄伟

  ■案情回顾

  房屋间距问题引发邻里矛盾

  房产证是否合法成争议焦点

  去年末,平阳萧江后林村44位村民拆了尚济君老房子的围墙打地基,准备盖一座5层的居民楼。尚济君认为,地基离老房子的辅助房过近,居民楼将严重影响老房 子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找村民们理论,但村民们拿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双方发生纠纷。

  事后,尚济君到平阳住建部门要说法,对方表示,他的房产证应该撤销。尚济君便将平阳住建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住建局撤销44位邻居的《许可证》。

  上次庭审中,平阳住建局和村民代表都认为,尚济君的老房子建于1989年,其辅助房是违章建筑,他伪造了村委证明,骗取了房产证,将辅助房纳入其中,既然 房产证不合法,那就不存在房屋间距问题。住建局律师称,该村委证明显示,老房子建于1984年,而萧江镇于1985年正式建镇,为迎合建镇需要,镇里 1985年以前建的房子只需一份村委证明就可办理房屋登记,房主可谓“用心良苦”。

  房主律师则称,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在没有人针对房产证提出行政诉讼的前提下,法院也不能审查房产证的效力,现只能认定房产证合法有效,既然合法有效,房主的房屋就是合法的,由此可证明该《许可证》是违法的。

  ■原告村民

  “老村长”证明房屋卖契虚假

  指出涉案使用权证不是真的

  上个月,44位村民中的郑先生和申先生针对尚济君的房产证提出行政诉讼。

  在昨天的庭审中,他们请来了申老伯作证,他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长期担任后林村村委主任。

  郑先生拿出了一份买卖契约,并表示这份契约来自平阳住建部门的档案,就是尚济君和王某办理房产证时提供的,尚济君的老房子是在1992年从王某处买进,双方当时签了份买卖契约,而契约就是申老伯写的。

  申老伯看完契约后说道,这份契约上的字迹不是他的,但他的确写过内容差不多的一份契约,但金额(房屋总价)不对,这份契约写的是3万多元,而自己写的那份 是8万多元。郑先生还拿出了一份“缴税证明”,他表示,上面显示尚济君就是按3万多的总房价缴纳相关税收。至于那份关键的村委证明,申老伯表示,自己没有 见过这张证明,他不清楚是不是村委会开的。

  郑先生指出,尚济君老房子的用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需要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使用权证》),可是尚济君和王某提交的明显是假的,据他们实地探访,上面写的左邻右舍的名字都是假的。

  在辩论环节前,郑先生问:“我问被告,这个连续这么假的证据,证是怎么办出来的?第三人提供的材料,当时你是怎么审核的?”

  ■县政府律师

  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存疑

  对办证有无问题不下定论

  县政府律师表示,房屋产权证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被告县政府作为涉案房屋最初的房屋登记机关,一直以极为审慎的态度应对本案,他们 也极其希望本案能有个妥善的处理结果,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他们对于第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还是存在较大疑问,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尚济君提交的那份村委证明,显示涉案房屋是王某在1984年建的,但是原告(村民)也提交了一份证言,据称是涉案房屋地基的最初享有者曾某的,证明曾某在1989年才将该地基卖给王某;

  第二,被告事先在国土部门,针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权证》进行了相关调查,发现该证件没有任何档案资料存在,而且这本《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房屋的四至和面积,与现实的涉案房屋存在很大出入;

  第三,根据原告的证人证言,涉案房屋的卖契是虚假的。

  他表示,被告对于第三人在办理房屋登记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不妄下定论,但基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他们提出上述的疑问也是合情合理的,希望第三人能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房主律师

  原告村民不具备主体资格

  被告和原告似乎达成默契

  房主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规定,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对于原告的起诉法院应予以驳回。

  他解释道,尚济君的房产证颁发于1996年,原告的居民楼在2013年才通过审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前,原告的在建工程行政许可发生在后,根本不存在所谓侵害。

  他还表示,首先,让申老伯回忆那么多年前的事,很可能会有偏差,而且房屋总价多少是税务部门的事,与此案无关;其次,这份村委证明印章真实,并不虚假;再 次,由于曾某没有出庭,相关证言是否真实难以确定;最后,尚济君房屋的《使用权证》已属于历史档案和政府机关的公文文件,效力大于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行政 证明力与公信力,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撤销,被告方认为这是假的,应该提供证据。

  在庭审中,房主律师多次强调,这次开庭“极不正常”,被告和原告似乎私下有过沟通,并达成了默契,想把责任全部推给房主,希望法庭重视这点。房主律师还曾对县政府律师说道,“作为律师,要维护当事人(县政府)的利益”。

  县政府律师也一再反驳,他表示,房主律师的说法属于主观臆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也是不负责任的。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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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5: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必须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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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7: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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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0 12: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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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08: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走遍天下,没权寸寸步难行。{:soso_e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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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10: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幸好我心思缜密,火前留名!用不了多久我就会升级加精!当上八五! 出任吧主! 迎娶度娘!走上贴吧的巅峰! 嘿嘿,想想还有点小激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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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 15:30: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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