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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无房户的泣诉 -----鳌江镇厚垟农民的求房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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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09: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鳌江镇务垟办事处下属的厚垟村一名村民,今年68岁。从2008年开始,一直向厚垟村两委口头,书面申请要求建房。但一直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没有建房指标。”多年来申请无果。于是在今年不得已向平阳第一社区求助。2014年,我不能再等下去了,孙子马上要结婚了,让我们这一大家子的人去哪里流浪啊?我开始到政府各个部门上访求助,希望能够解决我家的住房问题。如果鳌江镇不出面解决,我要到县里,到市里去讨个说法。我一介平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想在自己的老家拥有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不要政府出一分钱,出一份力,这样的要求过分吗?我在网上看到了这些文件:
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文  号:浙土资发[2005]94号
发布日期:2005-11-22
执行日期:2005-11-22
生效日期:1900-1-1
三、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年度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用地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和原拆原建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原有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上面的内容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在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文件。
二.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60号
现发布《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二○○二年七月二日
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一)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非公寓式的房屋一般不超过5层。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在村内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报送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材料,应当先由市、县(市)土地行政部门审查。
三.2014年平阳县出台了一个文件,《平政办16号文件》。其中涉及无房户的内容有: 
(一).放宽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主体的条件。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如属于农业户口,达到法定婚龄,确需分户建房的,因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分户的,视为分户,可以作为户主申请宅基地审批。
(二)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安置办法。1.对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统一安置到附近的示范村(创建村)的安置地块(或廉租房)中。
有这么多的文件规定了我们农民完全可以解决住房问题,为什么到现在我家的住房问题就是无法解决呢?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呢?
县里的政策也出来了,应该说这是最可操作的文件了,可鳌江镇为什么还不启动这一政策呢?照目前的情形,厚垟村村改应该很难启动,因为需要一批敢为老百姓着想的村干部去做事。那像我家这样情况的无房户,困难户,村里有想过解决办法吗?我不知道,至少我家住房问题反映了七,八年没有解决,现在镇里领导都知道了这件事,接下来会怎么来解决它?
   希望政府不要让老百姓的日子过不下去了,我们的政府才觉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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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09: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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