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首例污染环境罪开庭宣判 § 链接 http://pyb.66wz.com/news/article.aspx?ID=30671 § 平阳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3/12/19 § 版名: § 字数:566 § 显示:8 本报讯(记者 温海伟)昨天上午,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范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范某某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10月14日20时,县环保局与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执法中发现,位于昆阳镇上林垟村茶堂路9号后面有从事标牌表面加工,在调查中发现该加工场未经过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私自创办标牌表面处理项目,在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投入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含有腐蚀性物质和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农田。环保局工作人员对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经检测,废水样品中锌含量27.9mg/L,铜含量18mg/L,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 记者了解到,这是“两高”发布《解释》以来,我县首例进入审判程序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的最大亮点在于首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规定非法排放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即可入刑。据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介绍,过去对环境污染需要有重大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现在依据《两高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更加侧重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这便于更严厉打击环境犯罪、从源头控制环境犯罪。今后环保部门将联合公安等部门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污染环境行为做到零容忍,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从重从严从快查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