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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综合题”当今官员如此解答,是否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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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0: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6-4 16:54 编辑

楼主认为依据以下几个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可以确认今天开发的昆阳镇“A7地块”建设项目,其审批行政许可方面显得十分明显荒谬,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现象。
IMG_5142.JPG psbCAOMZQR0.jpg
psb[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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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10: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求LZ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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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4 10: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6-4 16:35 编辑
自己撸 发表于 2013-6-4 10:30
看不懂,求LZ说明白


解答一个综合题必须先分析清楚问题的“前提条件”---1.拆迁改造、2.城市规划、3.用地年度计划、4.县政府收回用地批准文件、5.县政府实施安置补偿文件、6.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等等。。。。显然,官员必须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正确解答出来此题。
荒谬表现在:1.”通告”替代“公告”;2.“住户要求”替代“城市规划”;3.“改善景观”替代“改善居住条件”;4.“国土局收回”替代“县政府收回”;5.“镇政府安置补偿”替代“县政府安置补偿”;6.“委托开发商拆迁”替代“县城市改造办公室拆迁”;6.审批的时间和程序相互矛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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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4 21: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些 不值所云     自己理解能力有限   别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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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5 10: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6-5 10:34 编辑
平阳人在东京 发表于 2013-6-4 21:43
楼主有些 不值所云     自己理解能力有限   别怪政府


楼主非常清楚!县住建局本来就没有这个“A7地块”规划红线图,而是因为昆阳镇政府当时财政困难,为此要求原开发商再度开发新建不到10年的“A7地块”,而当时原开发商也财力困难,向镇政府提出只是拆迁开发一部分“A7地块”的用地(82、83、84幢落地房用地),而放弃处在法定“A7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没有开发利润的“边角地”(81幢落地房用地)。因此,这必然导致彼此之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地方政府必然为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政府职能部门却一直相互推卸责任!今天面对政府的这些错误批准文件,造成了长达7年时间开发商不能正常施工和拆迁户不能如期安置居住,这对开发商和拆迁户及周边百姓的伤害等等。。。,这一切不怪政府?你说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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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8 09: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孟非批临时工成政府替罪羊:还有脸说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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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21: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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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05: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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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07: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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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3 21: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行为就是无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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