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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作图题”闲话当今官员审美眼光,也许不如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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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0: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主认为:这官员“同意”缺乏成年人的审美观,也许还不如小朋友的审美情趣,因为小朋友心灵纯洁是非常听老师画“直”的!(该证据为县政府提供) psb[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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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0: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想表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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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0: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15 11:08 编辑
成蹊。 发表于 2013-5-15 10:34
楼主想表达什么。。。。


你认为这官员“同意”当年县规划局的这一个“作图题”,像不像一把刀伤害了开发商和拆迁户?及分割了“大陆”和“台湾岛”?今天“中央政府”是不是已经到了按照有关政策,重视考虑“团团圆圆”的美德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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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1: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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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1: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意思是拆迁建房规划一定要弄的方方正正的就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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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1: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楼主的 旧房没被圈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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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1: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15 15:50 编辑
土狼 发表于 2013-5-15 11:15
楼主的意思是拆迁建房规划一定要弄的方方正正的就是好的?


政府是有尊严的!该“方方”就“方方”、该“正正”就“正正”,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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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1: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15 12:01 编辑
无奈的路过 发表于 2013-5-15 11:36
个人认为 楼主的 旧房没被圈进去。


网友认为事实正确。因为温政行复(201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此前“第三人在该A7地块上建设了第81、82、83、84等4幢四层砖混结构落地房”。县政府只是“同意”官商意见拆了其中的三幢,将处在该A7地块上的没有商业开发利润的一幢排除在法定“A7地块”规划之外。

点评

你当时是否要价太高呢,导致开发商没利润而不拆呢。  发表于 2013-5-1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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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2: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去跑跑关系吧。。据我所知,当年建铁路的时候某村某村民的落地房也是和楼主情况一样,拆了隔壁2间他那间理论上可拆可不拆。最后该村民房子没被拆而且他照样拿了拆迁款(不知道是不是全款不清楚,有拿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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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6: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为人方圆 于 2013-5-15 16:16 编辑
无奈的路过 发表于 2013-5-15 12:29
楼主去跑跑关系吧。。据我所知,当年建铁路的时候某村某村民的落地房也是和楼主情况一样,拆了隔壁2间他那间 ...


谢谢你的关心和支持。此前楼主跑过、诉求过许多,就是不知道有什么“关系”,一直被法院和楼主一致认为的“相关部门”拒绝在门外,不过却得到了县政府复函和市政府复议的大力支持,及县市信访办的大力支持。请问:难道解决该问题的“相关部门”是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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