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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尾事故“未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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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08: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马行空 于 2012-11-13 08:13 编辑

       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未找到“在前车采取措施避让前方突发情况时,有效制动将车停下,后车在采取措施并未避免事故的发生,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真惭愧,不知该“规定”出自何出处。
      行政处罚也要讲究证据的,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中一个就是客观性(其二合法性、其三关联性),所谓客观性,就是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对于追尾特别是高速上的追尾事故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没有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天气和当时的行车环境也是造成高速追尾的重要因素。例如:914高速萧江多车追尾事故发生在晚上又是雨天,前一追尾事故发生在超车道上,最后追尾车发现前方车辆刹车灯亮起减速时,主车道前方正好是一辆大货车,大货车溅起的雨水让人仅能看见前方车辆的刹车灯亮起,根本无法判断前方车辆是急刹车。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追尾事故套“没有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合适吗?这就是一种以主观捏造和想象作为证据,是以推理代替证据的一种行政处罚。
       简单粗暴的逻辑思维还表现在,你认为有保持安全距离,却发生追尾事故,那就是车子制动有问题。那好先把你的车子扣一个星期或两个星期,检验车子制动问题,要不你就乖乖认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胁迫型执罚将受到更大更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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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08: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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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08: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办法,只能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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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09: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福建 于 2012-11-13 09:41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一般认为你车速多少,要保持多少米距离。如果你车速80码,安全距离应该在80米以上,LZ请对照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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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依据,只能照法执行!  发表于 2012-11-1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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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5: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追尾了,难道是前车的责任?
楼主认为正确的是什么呢,咱也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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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二次事故,责任应该在前车,请看http://club.wzpy.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7291  发表于 2013-1-17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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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5: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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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7: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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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20: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脑塌,难道前面车驾驶员的后脑还长着眼睛看你后面的车有没有撞上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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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二次事故,责任应该在前车,请看http://club.wzpy.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7291  发表于 2013-1-1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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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22: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的条文更好,弄那么复杂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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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08: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守游戏规则,服从裁判,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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