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阳一男子状告高速交警温州支队二大队乱罚款。2012年9月14日晚上,在沈海高速福建方向萧江出口处发生多车追尾事故:一辆尼桑车发生追尾后没有按规定放置警示标志,引起后面三辆车子追尾。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作出对最后一辆追尾车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男子对该行政处罚提出异议,认为: 1、高速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这次后三辆车追尾事故是由前面两辆车发生追尾后没有按规定放置警示标志所引起的,后面三辆车追尾应该属于前面追尾事故的二次事故,五辆车构成一个事故整体,主要责任应该在前追尾的两辆车。但在实际责任认定时,高速交警事故处理小组却把整个事故分成两起独立的责任事故,前两辆追尾为一起,后三辆追尾为另一起。事故责任认定“断章取义”,违背常理。 2、没有证据的行政处罚。事故那天晚上天黑又下雨、影响视线,当发现前方车辆刹车灯亮起时后车就开始减速,但根本判断不出前车紧急刹车,事故原因不是简单的“没有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这是一个没有将整个事故责任进行综合分析的行政处罚;是一种用简单的思维惯性作出的行政处罚(追尾就是没有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是一种以推理代替证据的行政处罚,它背离了证据的基本特征。 经与高速交警交涉无果后,该男子将高速交警温州支队二中队告上法院。 |